在重庆刑事辩护领域,有一位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办案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他就是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股权创始合伙人周旭律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毕业及中国律师学院律师,重庆市渝中区刑事专委会委员,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轻判案件,专精于诈骗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在“重庆刑事律师会见”“重庆渝中区刑事会见”等实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本文将结合周旭律师亲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展现其办案思路与专业水准。
许某在K歌足浴包间消费,被技师大量劝酒后深度醉酒。技师率先撕扯许某内裤嬉闹,许某意识模糊下互动拉扯,随即被对方咬伤并立刻停手、下楼投诉。事后技师报警,公安以涉嫌强制侮辱罪将许某刑拘。被害人提出百万元高额赔偿才出具谅解书,许某无法接受该不合理诉求,双方未能达成谅解。侦查机关初期仅采信被害人单方陈述,未考量被害人先行挑衅、醉酒失控、双向嬉闹等关键情节。许某无前科、无毁证串供行为,若无专业辩护,缺少谅解的情况下极易持续羁押,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案件从轻空间大幅压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依法取保。
律师介入后,一是多次会见,固定被害人主动挑逗、许某醉酒失控、受伤后立即终止行为的完整事实,厘清双方混合过错;二是结合同类判例、少捕慎诉政策撰写取保申请书,重点论证即便无谅解,本案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极低,无羁押必要;三是携带全套事实、法律材料当面沟通办案民警,专业区分嬉闹行为与强制侮辱犯罪,驳斥仅以无谅解即羁押的单一办案思路。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前提下,为许某办理取保候审。
侯某长年经商颇有积蓄,在某酒局经人介绍认识鞠某,鞠某自称长期深耕金融领域,现正发起“国际资金盘项目”支持某重点国家工程建设,目前需要全国范围内融通资金,待项目竣工会有高额分红。具体操作,是选择各地代理商在当地宣讲组织投资人,通过注册该项目APP购买“现金币”,对项目完成投资注册,代理商对散户投资享受高额比例返点分成。侯某信以为真,在未经核实项目真假情况下,积极协助鞠某在重庆发起该项目募集散户投资。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国际资金盘项目”实为诈骗,侯某个人涉案金额就高达289万余元,侯某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拘留,该案由公安部督办。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律师团队经讨论确定如下辩点:一是该案经2次退查后,仍无法查明具体运作模式,现有证据认定存疑;二是指出仅凭买卖现金币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侯某非法占有目的,缺乏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三是针对诈骗具体金额,现有证据也没有形成闭环。综上理由,辩护人多次通过书面及口头交流意见,促使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为侯某成功争取到不予起诉决定。
徐某幼年丧父、母亲改嫁他乡,16岁入伍重庆武警某支队,期间多次因训练伤病住院,后被评为革命伤残军人。2024年7月,徐某服役12年后转业在四川某乡镇公务员单位,与该镇某小学教师结为连理,夫妻相敬如宾。但好景不长,新婚才半年徐某又旧伤复发,且被确诊为无精症,高昂的治疗费用让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妻子也多有怨言。徐某便联系战友借到军人保障卡,冒充现役军人在部队医院就诊取药,三个月时间消费逾9万余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诈骗军队医保性质恶劣,且诈骗金额超过7万元系数额巨大,拟以诈骗罪诉至人民法院,并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量刑。
我国法律规定,诈骗金额超过7万元以上,判处有期徒刑3-10年并处罚金。近年来,最高院又接连发布司法解释重点打击医保诈骗。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如被判刑就会被开除公职。
律师阅卷后,一是认为徐某因旧伤复发骗保,其主观恶性低;二是徐某本身享有职工医保,正规治疗会报销大部分金额,诈骗金额应扣除职工医保可报销部分;三是认为对误入歧途的退役军人依法宽大处理,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律师将撰写近万字的《辩护意见》提交检察官,并经多次沟通召开听证会,又与武警部队领导沟通了支持不起诉的意见。最终说服检察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杜某高中毕业远赴广州打工,白天在服装厂流水线上班,晚上还参加夜大学习微商。期间认识同学刘某,经其介绍借钱缴纳代理费,成为某代理烧香项目的区域代理,项目总部在各大网站投放广告,引流“香客”给杜某,由其推销具体烧香服务产品,收取费用后按约定比例分成。后经公安机关查证,香客购买烧香服务产品后,项目总部却通过P图软件,虚构去相应寺庙代为烧香的事实,以此骗取香客的财物。杜某被刑事拘留后,方知该项目实为总部精心策划的骗局,公安机关查明杜某诈骗金额31.86万元,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超过7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介入后,一是抓住杜某在整个项目中的从属地位,应认定其为从犯;二是动员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夯实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三是综合自首、初犯、从犯等法定情节,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适用缓刑。
柳某于2016年9月入职某公司任业务员,2017年3月升任业务组长,在经理罗某的直接指使下参与公司邮币卡及木珠交易平台业务。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其按照公司统一话术和操作流程,指使组员吴某、梁某等人通过微信冒充“白富美”添加客户,以赠送金票制造小额盈利假象获取信任,再配合上级传递反向交易指令,诱使陈、闫、赵等8名客户高价买入大量出货票。在价格跌停后,柳某依公司要求指导组员使用预设话术阻止客户挂单卖出。总计骗取8名受害人65万余元。2017年6月19日18时许,柳在渝中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方知出货票的价格由上级操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介入后,一是针对指控金额653437.76元,核对被害人资金流水与平台出入金记录,剔除非柳某经手的交易,有效核减涉案数额至法定量刑档以下;二是结合其组长身份的实际权限,论证其未参与行情操控、客户分配或利润分成,仅机械执行上级指令,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主动创设要件;三是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明确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末端执行地位,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某中专毕业,在某公司任职,偶然机会认识孙某,经孙某介绍可以通过查询手机号码获利,张某便同意试试。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张某利用微信充当“数据二传手”,向上家发送身份证号查询手机号,再转售给下家赚取差价,累计获利1.1万余元。其操作模式固定:接收指令、转发信息、收取回扣。张某作为中间环节,误将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视为普通的“信息中介”服务,未意识到该行为已直接触犯刑法红线。公安机关经人举报,对张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核心点:一是律师通过梳理电子数据,剥离张某个人获利金额与涉案信息条数的对应关系,论证其行为未达到加重处罚档次;二是辩护人聚焦于电话通知到案的自动性特征,结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认为应当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三是从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认为张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经律师团队庭前沟通,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杨某大学毕业,先在某科技公司任产品经理。2023年8月,经人介绍跳槽到涉案公司担任技术开发人员,负责后台数据与漏洞修补。杨某在入职该公司一年后,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公司股东及其他员工采取强制措施。经侦查查明,该公司开发棋牌软件设有“上下分”程序,买家不仅可以对玩家收取固定费用,还可以通过“上下分”系统收取玩家赌博提成,为用户赌博提供条件,实质就是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应按开设赌场罪定罪。该赌场组织者王某、章某分别获利85万余元、50万余元,杨某非法获利13万余元,且因为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应认定为主犯。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核心:一是抓住杨某虽为技术主管,但开发软件的初衷是用于正当娱乐需求,其对软件出售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既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参与;二是即便杨某构成犯罪,也应充分考虑股权设置、收益分配方式,对公司决策的控制影响力多方考察,认定杨某为从犯,从而降低量刑档期在五年以下量刑,才能做到罪责刑相一致。经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022年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富顺县板桥镇因会车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并短暂肢体冲突,民警到场口头调解后安排对方先行随警车前往派出所。高某觉得“吃亏未得公道”,随即电话通知同村人员高某某到场,并指向已驶离的面包车称“就是他们打的我”。高某某赶到后又向路过的江某转述情况并指认车辆,三人遂与其他人员一同追赶拦截该车。过程中,有人拉拽车门、砸毁反光镜及车内人员手机,并对乘客高某、舒某实施殴打,致二人分别牙齿损伤、手指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2人以上轻微伤的或者任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介入后,一是阅卷发现指控逻辑混淆事出有因与随意殴打界限。主张行为系特定矛盾激化而非藐视法纪,力图将定性由寻衅滋事扭转为故意伤害以阻断口袋罪适用;二是庭审中紧扣被害人过错情节,通过证据削弱随意性认定;三是依据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四川省同类案件缓刑适用尺度,提出高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促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20年6月兴公司与鲁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10名西藏籍大学毕业生在鲁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陈某在知道学生未实际到岗的情况下,仍基于对政策执行惯例的误判而推进补贴申领流程。2021年9月,其安排员工丁红英以“无法自行申领”为由,诱导鲁工公司员工曾某向林芝市人社局提交6名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及无住房证明等材料,并通过微信指导系统填报;同年11月30日,人社局向鲁工公司发放补贴14万余元,鲁公司依约转付138,600元至陈某,该款被用于支付公司工资及运营开支。2022年3月,陈某再次授意丁某重复上述操作,鲁工公司于同年6月获拨15万余元后转出114,300元,资金用于公司业务支出。审计介入后,相关款项已全额退还。
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西藏诈骗罪数额标准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超过60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超过5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介入后,一是论证资金实际用于公司经营而非个人挥霍,且案发前无隐匿资产行为,不存在诈骗罪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通过证据链展示资金流向与公司运营的关联性,成功削弱欺诈恶性程度;三是依据陈某大部分时间在重庆而非西藏的事实,参与公司事务少,实际主导作用不大,主张陈某主观恶意较弱。最终促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周旭律师的办案风格以严谨、细致著称。在每一起案件中,他都坚持全面阅卷、多次会见、精准把握证据链条,善于从事实与法律的交汇处寻找辩护突破口。无论是取保候审阶段的及时介入,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说服,抑或审判阶段的量刑辩护,他都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务实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作为重庆市渝中区刑事专委会委员,周旭律师持续关注刑事法律实务的最新动态,在诈骗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专业领域形成了系统的辩护思路。其带领的刑事律师团队,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重庆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专业口碑。
如遇刑事法律问题,可联系周旭律师团队进行专业咨询。选择一位经验丰富、办案严谨的刑事辩护律师,往往能在案件的关键节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