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周旭:深耕刑事辩护,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在重庆刑事辩护领域,周旭律师的名字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他现任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股权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同时具有中国律师学院律师身份,并担任重庆市渝中区刑事专委会委员。多年来,周旭律师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及轻判案件,在诈骗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案件类型上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在重庆刑事律师会见、重庆渝中区刑事会见等实务环节中,周旭律师注重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全案证据疑点。他善于从主观犯意、客观行为、在案物证、证人证言等多个维度逐一质证,指出定罪证据的不足之处。在许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中,周旭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固定了被害人主动挑逗、许某醉酒失控、受伤后立即终止行为的完整事实,厘清双方混合过错,结合同类判例和少捕慎诉政策撰写取保申请书,重点论证即便无谅解,本案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极低,无羁押必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前提下,为许某办理取保候审。
周旭律师的办案风格以严谨细致著称。在福建韩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他组织专家论证,找准法律依据论证出罪路径,同时整合资源取得谅解,协调当地政府做群众工作,并按照福建省环保厅及高院的环境类案件指引,引入第三方公司复植复绿及验收,减少环境破坏修复生态。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又上报市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在乌兹别克斯坦籍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周旭律师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张某主观明知无资格或行为被禁止,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经营,同时提出张某系外籍人士,客观上对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理解存在局限,削弱违法性认识程度,且犯罪金额的证据认定不能形成闭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经反复沟通,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重庆吴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吴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初中辍学少女,被卷入由成年人主导的招嫖敲诈团伙,误以为仅参与“仙人跳”式敲诈,不料同案犯却实施了抢劫犯罪。周旭律师提出,吴某只与同案犯形成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是其他人临时起意,吴某不应对抢劫罪担责,同时吴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应减轻处罚,并围绕其到案后稳定供述、配合指认现场等表现,论述其社会危险性较低。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四川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周旭律师紧扣时间线与攻击发起顺序,结合现场视频录像及伤情分布,论证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紧迫性与连续性,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系统阐释张某反击行为始终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驳斥“互殴”定性误区,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正当防卫,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在四川侯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侯某因参与所谓“国际资金盘项目”募集散户投资,个人涉案金额高达289万余元,该案由公安部督办。周旭律师团队经讨论确定辩点:该案经两次退查后,仍无法查明具体运作模式,现有证据认定存疑;仅凭买卖现金币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侯某非法占有目的,缺乏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针对诈骗具体金额,现有证据也没有形成闭环。辩护人多次通过书面及口头交流意见,促使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为侯某成功争取到不予起诉决定。在四川徐某涉嫌医保诈骗一案中,徐某系转业军人,因旧伤复发冒充现役军人在部队医院就诊取药,消费逾9万余元。周旭律师阅卷后认为,徐某因旧伤复发骗保,其主观恶性低,且徐某本身享有职工医保,正规治疗会报销大部分金额,诈骗金额应扣除职工医保可报销部分,对误入歧途的退役军人依法宽大处理,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律师将撰写近万字的《辩护意见》提交检察官,并经多次沟通召开听证会,又与武警部队领导沟通了支持不起诉的意见,最终说服检察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河北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周某经营面膜生意,收取下游销售商郑某30余万货款后未按约定发货,并电话关机微信拉黑失联。周旭律师介入后发表辩护意见:事发前双方有买卖合同基础关系,并非处心积虑骗人钱财;事发时周某未按时履约确系事出有因;事发后周某关机并拉黑微信并非是骗钱不还,而是正好怀孕为了保胎不得不暂时逃避解决问题。综上,周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实为一般民事违约,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检察官最终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侦后,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在四川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王某退伍后在家待业,通过社交软件与自称做IT的刘某相识,在刘某安排下远赴乌鲁木齐市申办固话网线,不料次日二人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周旭律师介入后,剖析犯罪未遂“着手”概念,确认王某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检索司法解释,比照具体法条,说明王某仅安装移动宽带的行为,应以帮信罪定罪量刑,且王某对安装固话网线为诈骗团伙服务的事实,事前是否明知现有证据认定存疑。最终,律师说服了检察官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适用缓刑案件方面,周旭律师同样积累了丰富经验。云南杜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杜某成为某代理烧香项目的区域代理,后经公安机关查证,项目总部通过P图软件虚构去相应寺庙代为烧香的事实,骗取香客财物。周旭律师抓住杜某在整个项目中的从属地位,应认定其为从犯,动员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夯实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综合自首、初犯、从犯等法定情节,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适用缓刑。四川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陈某高价中标收购B公司钢铁废料后严重亏损,刘某主动联系陈某称其有技术手段可帮助扭亏为盈,两人在地磅安装作弊器减少货物重量获利。周旭律师确定辩点:陈某因高价中标导致严重亏损方铤而走险,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B公司案发后仍邀请陈某投标,证明被害人对陈某实际已经谅解;陈某系从犯、初犯、偶犯,且当场被抓获应认定犯罪未遂,同时陈某未获利又有坦白情节,可依法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福建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陈某受老乡蛊惑前往柬埔寨务工,到达后参加公司培训,方知被老乡“卖人头”到电诈园区,被安排在“D组”担任“键盘手”,园区对员工制定了苛刻的考核指标,并由武装人员严密监控,陈某多次试图逃脱未果,反被殴打、关小黑屋。周旭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陈某被诱骗误入诈骗窝点,没有主观犯罪意图;陈某在诈骗窝点被武力强迫当键盘手,应认定为胁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现有指认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后经多次沟通,检察官同意在庭审当天作出缓刑量刑建议且经合议庭采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适用缓刑。四川廖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廖某在商城经营摊位时与邻铺周某发生争执,冲突中踢踹腹部及扭拽左臂,直接导致被害人左尺骨下段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周旭律师抓住“邻里纠纷”的偶发性,说明廖某并非是蓄意而为,人身危险性显著较低,廖某在警方电话通知了解情况后便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了基本事实,应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结合廖某事后积极赔偿、社区对其现实表现的说明,成功说服法庭采纳“社会危险性已消除”的观点,最终法院对廖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重庆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刘某在工厂做工,工友李某对其较为关照,某日李某邀请刘某喝夜啤酒,告诉刘某有一老乡跟他有经济纠纷,请求刘某助其一臂之力,改日随其找老乡要债。次日晚,李某邀其陪同到渝中区某小区,李某让刘某在外蹲守,观察老乡是否回来,然后自己将停放路边的摩托车推出。刘某事后方知,李某实际是去盗窃摩托车,自己无心却成了同案盗窃犯。周旭律师介入后,核对在案监控视频与被告人供述的时间线,确认刘某仅实施搬运行为,未参与犯意提起或后续处置,比对同类判例中作用较小共犯的量刑尺度,结合其未获利、初犯等情节,向法庭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低,计算退赔金额占损失比例并整理认罪认罚具结过程,提交书面意见说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促成法院突破公诉机关“实刑六个月”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重庆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柳某于2016年9月入职某公司任业务员,2017年3月升任业务组长,在经理罗某的直接指使下参与公司邮币卡及木珠交易平台业务,按照公司统一话术和操作流程,指使组员通过微信冒充“白富美”添加客户,以赠送金票制造小额盈利假象获取信任,再配合上级传递反向交易指令,诱使客户高价买入大量出货票。总计骗取8名受害人65万余元。周旭律师介入后,针对指控金额653437.76元,核对被害人资金流水与平台出入金记录,剔除非柳某经手的交易,有效核减涉案数额至法定量刑档以下,结合其组长身份的实际权限,论证其未参与行情操控、客户分配或利润分成,仅机械执行上级指令,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主动创设要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明确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末端执行地位,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广东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魏某本为推土机驾驶员,经人介绍花钱买了相关安全证书,后受到办证的王某邀约,便与其一起向工友出售通过“建信网”办理的证书,致被害人误信并支付办证费共计7.9万余元。周旭律师辩护聚焦于以下几点:该证书并无行政许可,是个别地方违法执法要求过错在先;魏某自己买过证书,用该证书也可以应付检查,因此其并未虚构事实的情节;对于诈骗金额认定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对于事实存疑的地方,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经过与公诉机关及法官多次交流意见,法院决定对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重庆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张某中专毕业,在某公司任职,偶然机会认识孙某,经孙某介绍可以通过查询手机号码获利。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张某利用微信充当“数据二传手”,向上家发送身份证号查询手机号,再转售给下家赚取差价,累计获利1.1万余元。周旭律师通过梳理电子数据,剥离张某个人获利金额与涉案信息条数的对应关系,论证其行为未达到加重处罚档次,聚焦于电话通知到案的自动性特征,结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认为应当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从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认为张某应当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湖南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杨某大学毕业,先在某科技公司任产品经理,2023年8月跳槽到涉案公司担任技术开发人员,负责后台数据与漏洞修补。经侦查查明,该公司开发棋牌软件设有“上下分”程序,实质就是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应按开设赌场罪定罪。杨某非法获利13万余元,且因为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应认定为主犯。周旭律师抓住杨某虽为技术主管,但开发软件的初衷是用于正当娱乐需求,其对软件出售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既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参与,即便杨某构成犯罪,也应充分考虑股权设置、收益分配方式,对公司决策的控制影响力多方考察,认定杨某为从犯,从而降低量刑档期在五年以下量刑,才能做到罪责刑相一致。经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四川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2022年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富顺县板桥镇因会车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并短暂肢体冲突,民警到场口头调解后安排对方先行随警车前往派出所。高某觉得“吃亏未得公道”,随即电话通知同村人员高某某到场,并指向已驶离的面包车称“就是他们打的我”。高某某赶到后又向路过的江某转述情况并指认车辆,三人遂与其他人员一同追赶拦截该车。过程中,有人拉拽车门、砸毁反光镜及车内人员手机,并对乘客高某、舒某实施殴打,致二人分别牙齿损伤、手指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周旭律师介入后,阅卷发现指控逻辑混淆事出有因与随意殴打界限,主张行为系特定矛盾激化而非藐视法纪,力图将定性由寻衅滋事扭转为故意伤害以阻断口袋罪适用,庭审中紧扣被害人过错情节,通过证据削弱随意性认定,依据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四川省同类案件缓刑适用尺度,提出高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促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西藏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2020年6月兴某公司与鲁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10名西藏籍大学毕业生在鲁某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陈某在知道学生未实际到岗的情况下,仍基于对政策执行惯例的误判而推进补贴申领流程。2021年9月,其安排员工以“无法自行申领”为由,诱导鲁工公司员工向林芝市人社局提交6名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及无住房证明等材料,并通过微信指导系统填报;同年11月30日,人社局向鲁工公司发放补贴14万余元,鲁某公司依约转付138600元至陈某,该款被用于支付公司工资及运营开支。2022年3月,陈某再次授意员工重复上述操作,鲁工公司于同年6月获拨15万余元后转出114300元,资金用于公司业务支出。审计介入后,相关款项已全额退还。周旭律师介入后,论证资金实际用于公司经营而非个人挥霍,且案发前无隐匿资产行为,不存在诈骗罪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证据链展示资金流向与公司运营的关联性,成功削弱欺诈恶性程度,依据陈某大部分时间在重庆而非西藏的事实,参与公司事务少,实际主导作用不大,主张陈某主观恶意较弱。最终促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周旭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注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交流,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寻找辩护突破口。无论是取保候审、不起诉还是缓刑案件,他都力求在每一个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重庆刑事辩护领域,周旭律师以其严谨的办案态度和扎实的专业功底,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口碑。对于需要刑事辩护服务的当事人而言,选择一位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律师,往往能够在案件的关键节点上发挥重要作用。周旭律师及其团队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业务,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