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律所股权创始合伙人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周旭:深耕刑事辩护,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07 4 次 本站

在重庆刑事法律服务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他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又在中国律师学院深造,如今是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股权创始合伙人,同时担任重庆市渝中区刑事专委会委员。他,就是周旭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周旭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默默耕耘,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与众多法律从业者不同,周旭律师的履历中带着鲜明的刑事专业烙印。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到中国律师学院,这段求学经历让他对刑事案件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作为重庆市渝中区刑事专委会委员,他始终关注刑事法律实务的最新动态,将理论积淀与实战经验紧密结合。在他的执业生涯中,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及轻判案件,尤其在诈骗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案件类型上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重庆刑事律师会见”“重庆渝中区刑事会见”是周旭律师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他深知,每一次会见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容不得半点马虎。在许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中,周旭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固定了被害人主动挑逗、许某醉酒失控、受伤后立即终止行为的完整事实,厘清双方混合过错。他结合同类判例和少捕慎诉政策撰写取保申请书,重点论证即便无谅解,本案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极低,无羁押必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前提下,为许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办案严谨,是周旭律师一贯的风格。在福建韩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他组织专家论证,找准法律依据,论证出罪路径;整合资源取得谅解,协调当地政府做群众工作;补植复绿,修复生态,创造性引入第三方公司复绿及验收。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又上报市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乌兹别克斯坦籍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周旭律师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张某主观明知无资格或行为被禁止,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提出张某系乌兹别克斯坦人,客观上对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理解存在局限;针对犯罪金额的证据认定不能形成闭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经反复沟通,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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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吴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吴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初中辍学少女。周旭律师提出吴某只与同案犯形成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是其他人临时起意,吴某不应对抢劫罪担责;吴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应减轻处罚;围绕其到案后稳定供述、配合指认现场等表现,论述其社会危险性较低。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四川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周旭律师紧扣时间线与攻击发起顺序,结合现场视频录像及伤情分布,论证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紧迫性与连续性;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系统阐释张某反击行为始终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驳斥“互殴”定性误区,强调其行为本质系为保护自身及同伴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措施。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正当防卫,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川侯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侯某个人涉案金额高达289万余元,该案由公安部督办。周旭律师团队经讨论确定辩点:该案经2次退查后,仍无法查明具体运作模式,现有证据认定存疑;仅凭买卖现金币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侯某非法占有目的,缺乏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针对诈骗具体金额,现有证据也没有形成闭环。辩护人多次通过书面及口头交流意见,促使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为侯某成功争取到不予起诉决定。

四川徐某涉嫌医保诈骗一案,徐某系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后旧伤复发,冒充现役军人在部队医院就诊取药,消费逾9万余元。周旭律师阅卷后认为徐某因旧伤复发骗保,其主观恶性低;徐某本身享有职工医保,正规治疗会报销大部分金额,诈骗金额应扣除职工医保可报销部分;对误入歧途的退役军人依法宽大处理,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律师将撰写近万字的《辩护意见》提交检察官,并经多次沟通召开听证会,最终说服检察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河北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周旭律师介入后发表辩护意见:事发前,双方有买卖合同基础关系,并非处心积虑骗人钱财;事发时,周某未按时履约确系事出有因;事发后,周某关机并拉黑微信并非是骗钱不还,而是正好怀孕为了保胎不得不暂时逃避解决问题。检察官最终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侦后,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四川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周旭律师介入后剖析犯罪未遂“着手”概念,确认王某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检索司法解释,比照具体法条,说明王某仅安装移动宽带的行为,应以帮信罪定罪量刑;王某对安装固话网线为诈骗团伙服务的事实,事前是否明知现有证据认定存疑。最终,律师说服了检察官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适用缓刑案件方面,云南杜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周旭律师抓住杜某在整个项目中的从属地位,应认定其为从犯;动员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夯实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综合自首、初犯、从犯等法定情节,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适用缓刑。

四川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周旭律师确定辩点:陈某因高价中标导致严重亏损方铤而走险,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B公司案发后仍邀请陈某投标,证明被害人对陈某实际已经谅解;陈某系从犯、初犯、偶犯,且当场被抓获应认定犯罪未遂,同时陈某未获利又有坦白情节,可依法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适用缓刑。

福建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周旭律师提出辩护意见:陈某被诱骗误入诈骗窝点,没有主观犯罪意图;陈某在诈骗窝点被武力强迫当键盘手,应认定为胁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现有指认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后经多次沟通,检察官同意在庭审当天作出缓刑量刑建议且经合议庭采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适用缓刑。

四川廖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周旭律师抓住“邻里纠纷”的偶发性,说明廖某并非是蓄意而为,人身危险性显著较低;廖某在警方电话通知了解情况后,便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了基本事实,应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从缓刑适用的法律认定出发,结合廖某事后积极赔偿、社区对其现实表现的说明,成功说服法庭采纳“社会危险性已消除”的观点,最终法院对廖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重庆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周旭律师介入后核对在案监控视频与被告人供述的时间线,确认刘某仅实施搬运行为,未参与犯意提起或后续处置;比对同类判例中作用较小共犯的量刑尺度,结合其未获利、初犯等情节,向法庭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低;计算退赔金额占损失比例并整理认罪认罚具结过程,提交书面意见说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促成法院突破公诉机关“实刑六个月”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重庆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周旭律师针对指控金额653437.76元,核对被害人资金流水与平台出入金记录,剔除非柳某经手的交易,有效核减涉案数额至法定量刑档以下;结合其组长身份的实际权限,论证其未参与行情操控、客户分配或利润分成,仅机械执行上级指令,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主动创设要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明确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末端执行地位,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广东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周旭律师辩护聚焦于:该证书并无行政许可,是个别地方违法执法要求过错在先;魏某自己买过证书,用该证书也可以应付检查,因此其并未虚构事实的情节;对于诈骗金额认定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对于事实存疑的地方,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最终法院决定对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重庆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周旭律师通过梳理电子数据,剥离张某个人获利金额与涉案信息条数的对应关系,论证其行为未达到加重处罚档次;聚焦于电话通知到案的自动性特征,结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认为应当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从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认为张某应当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湖南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周旭律师抓住杨某虽为技术主管,但开发软件的初衷是用于正当娱乐需求,其对软件出售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既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参与;即便杨某构成犯罪,也应充分考虑股权设置、收益分配方式,对公司决策的控制影响力多方考察,认定杨某为从犯,从而降低量刑档期在五年以下量刑,才能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四川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周旭律师阅卷发现指控逻辑混淆事出有因与随意殴打界限,主张行为系特定矛盾激化而非藐视法纪,力图将定性由寻衅滋事扭转为故意伤害以阻断口袋罪适用;庭审中紧扣被害人过错情节,通过证据削弱随意性认定;依据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四川省同类案件缓刑适用尺度,提出高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促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西藏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周旭律师论证资金实际用于公司经营而非个人挥霍,且案发前无隐匿资产行为,不存在诈骗罪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证据链展示资金流向与公司运营的关联性,成功削弱欺诈恶性程度;依据陈某大部分时间在重庆而非西藏的事实,参与公司事务少,实际主导作用不大,主张陈某主观恶意较弱。最终促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周旭律师的办案风格,可以用“严谨”二字概括。无论是阅卷、会见,还是撰写辩护意见、出庭辩护,他都力求做到细致入微、逻辑严密。他常说,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容不得半点懈怠。正是这种对案件的敬畏之心,让他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在重庆刑事辩护领域,周旭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出众的口碑,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他不追求浮华的名声,而是脚踏实地地办好每一件案子。对于需要刑事辩护的当事人来说,周旭律师无疑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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